各村、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2007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是一部具有较强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它的实施,为广大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按照规定要求,各村村委会要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指导村民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不在林地附近堆放可燃物和燎荒。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制定规范村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保证村内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网时,应当按规定配置消火栓。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警示标志、严格用火用电制度、经营区与生活区要采取防火隔离,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现将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和〈规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将我镇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阎村镇人民政府 2008年2月28日
主题词:转发 规定 通知 送:班子成员 发:各村、各单位 阎村镇党政办公室 2008年 2月29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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