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居委会: 现将《阎村镇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和《阎村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1、《阎村镇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2、《阎村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3、阎村镇“老年保障”和“新农保”领导小组名单
阎村镇人民政府 2008年3月3日
主题词:老年保障 新农保 实施方案 通知 送:班子成员 发:各村、社区居委会 阎村镇党政办公室 2008年 3月3日印发 (共印52份) 附件1: 《阎村镇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的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和《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养发[2008]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阎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领老年保障的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年人均可申领。 二、以下人员不符合申领老年保障的条件 (一)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 (二)享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三)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享受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四)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的人员; (五)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人员; (六)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七)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享受金额 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
四、办理申领手续时间和地点 从3月1日开始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申领手续。 五、申领老年保障待遇的材料和程序 (一)个人准备的材料: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式4份,本人二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不是第二代的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持准备好的材料,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填写《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办理人员对《个人申请表》内容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核对,核准无误后,把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退还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整理后上报镇社保所;镇社保所收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镇社保所和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同时公示,无异议后,镇社保所将材料上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区社保经办机构对镇社保所上报的材料进一步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审批、备案,协同银行机构办理存折;镇社保所凭区社保经办机构的介绍信,每月10日到银行领取存折,然后发放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发给本人,本人将按时领取保障金。 六、进行公示 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对核实后的人员必须进行公示,可以在公开栏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广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公示结束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将个人材料退还本人;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领材料报镇社保所,公示结果要及时上报镇社保所并存档。 申请人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公安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回镇社保所。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二)对建设征地超转人员身份有异议的,由镇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转送镇民政科核实。民政科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回镇社保所。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三)对社会保险问题有异议的,由镇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转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四)对其他问题有异议的,由镇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转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将个人申报材料转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不符合条件的,核准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回镇社保所,再由镇社保所把个人申报材料返回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最后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七、享受老年保障待遇的办法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二)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三)2008年5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自达到年满60周岁之月起六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未按规定按时办理申请的,其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四)老年保障待遇资金通过存折进行发放,存折由村委会统一发放。 八、停发老年保障待遇 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员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间失去享受条件的,自次月起停发老年保障待遇。“失去享受条件”是指以下情况: (一)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的。 (二)享受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 (三)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的。 (四)失踪或死亡的。 (五)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九、迁出 领取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户籍迁出当月,老年保障待遇由迁出地按规定的程序发放;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按规定的程序发放。 十、审核监督 (一)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对享受城乡无老年保障待遇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个人情况信息发生变化,当月进行上报,及时停发保障金。未及时上报所产生的后果,将追究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社保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民政科应对辖区内领取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及定期核查。对经复核及在定期核查中发现不符合领取条件或失去享受条件的,应将相关情况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停发其老年保障待遇。对骗取老年保障待遇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 十一、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阎村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确保阎村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和《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8]17号)以及市区有关“新农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人员范围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已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 二、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两份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两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二)村委会审核合格后,收取其保险费及材料复印件,为参保人员开具有财务章的收款凭证,填写《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员登记台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收缴的保险费、申请材料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上交镇社保所。 (三)镇社保所为村委会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区农保经办机构为镇社保所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 (四)区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并发到镇社保所,由镇社保所发放到各村,各村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 (一)缴费标准 正常情况: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区的最低缴费标准。 最低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 特殊情况:1、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当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2、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自愿办理延期缴费,其延期缴费期间的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且最长延期缴费时间5年;延期缴费后仍未达到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的最低缴费标准。 (二)缴费时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正常缴费人员的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2月20日。 特殊人群的缴费时间: 1、当年达到领取年龄人员: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应在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2、2008年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试行办法》施行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其他收入及利息)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基础养老金 五、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 六、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缴费年限符合下列规定: 1、《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3、《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参保人员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从2008年1月起施行。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八、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2008年1月1日后符合新农保领取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缴费标准等符合新农保政策)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及变更页的复印件各一式二份(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在一张纸上)到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对其缴费证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审核无误的,填写《申请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台账》、《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申报表》。不一致的,还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并经本人签字后,与提交材料一并上报镇社保所。 九、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区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区农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将保险关系及其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区社保经办机构,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到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手续,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农保经办机构,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年龄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达到领取年龄时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试行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四)《试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年龄时的城镇户籍人员,可继续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在到达领取年龄时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享受基础养老金。 已经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享受基础养老金。 (五)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 (六)《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七)区农保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进行比对,及时了解已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是否享受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 十一、退保 (一)2008年1月1日前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必须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转为城镇居民的,本人自愿,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三)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 十二、个人账户继承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村委会在1个月内将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关材料及时上报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村委会在1个月内将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关材料及时上报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 十三、其他 已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十四、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阎村镇“老年保障”和“新农保”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安保良 党委副书记 镇长 副组长:范丽娟 党委副书记 人大主席 顾淑莲 副镇长 吴艳玲 副镇长 成 员:姜建军 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刘 询 党委委员 组织部长 张 鹏 党委委员 宣传部长 郭玉书 党委委员 人大副主席 张天更 党委委员 常务副镇长 李向录 党委委员 副镇长 李春秋 副镇长 张立印 党委委员 党政办主任 张 立 书记助理 派出所所长 下设办公室:社保所 主 任:顾淑莲(兼) 副主任:刘旻皞 钱增建 成 员: 社保所和民政科全体成员、派出所相关成员 联系电话: 89310054 893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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