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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坊镇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张政发[2007]03号   张坊镇   日期:2007-03-03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认真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配套法规,确保区下达的各项指标完成,特制定张坊镇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1、          目标体系:

1、          人口控制指标。

   计划生育政策符合率96%

   长效避孕率70%

   综合避孕率85%

   镇级人均投入10元,村级人均投入5

   独生子女奖励费现金兑现率100%

   依法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2、          措施保障指标(20分)见附表

3、          工作质量指标(80分)见附表

   宣传工作(20分)

   政策法律落实工作(30分)

   统计工作(15分)

   避孕节育工作(15分)

2、          考核办法

1、镇计生办在对各村计划生育工作日常指导的基础上,通过年内不定期抽查和每季度、年中、年末检查进行综合评定。

2、人口控制指标必须达标,不计分数,出现违反政策生育的,取消评分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3、          奖励措施

1、在年内完成人口控制目标,即不出现违反政策生育,全镇计划生育率达到96%,各村计划生育率达到100%,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当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现金兑现率达到100%

2、工作质量指标和保障指标,总分在95分以上为一等奖,奖单位1000元;85—94分为二等奖,奖单位500元;70—85分为三等奖,奖单位300元;69分以下不得奖。

3、出现瞒报或者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例违反政策生育二孩的,罚单位5000元,罚支部书记1000元,村主任1000,计划生育专干各500元;每出现一例非婚生育罚单位2000元,罚党支部书记500元,罚村主任500,计生专干200元;对违反政策多胎生育的加倍处罚,追究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领导责任。

4、出现一例5个月以上中引或大月份引产,罚单位1000元。

5、当年被评为市级先进单位的奖3000元,被评为市级先进个人的,奖500元,被评为区级先进单位的,奖励1000元,被评为区级先进个人的,奖励300元。

 

附表:考核项目评分标准

 

2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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