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镇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建房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凡本镇域范围内村镇建设,均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中心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允许村民对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有偿转让,但受让人必须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
第四条:本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依据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和市、区相关之规定,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并公示后,报村镇建设科审核,经镇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村民在原宅基地上进行翻建或再建,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附建设草图和四邻协议,经村委会实地勘验批准后方可建设,新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四邻居民的采光、出行、排水等日常生活,确保邻里和谐。
第六条: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要符合房山区旅游总体规划及张坊镇域总体规划。开发项目报旅游办、村建科共同审核,并附相关图纸。经镇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环评报告,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禁止在景区内砍树、开山、采砂、挖风景石等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村委会对辖区内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人文景观有保护管理的责任。
第八条:企业或自然人投资,从事餐饮、宾馆、民俗旅游接待等项目,其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在承包农田园地、林地、四荒地坑塘、滩地内,因养殖,种植,确需申请建设管理用房的,先报农发办审核、并附相关图纸,其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进行私搭乱建,搞非法建设,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无偿拆除并恢复地容地貌。对违法占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拆除的违法建筑,申请执法机关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村支部书记为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土地违法违规的巡查工作。凡在本辖区内出现未履行审批手续自行建房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撤销支部书记的职务,对村委会主任启动罢免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弄虚作假、越权审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村建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5日起实施。
张坊镇人民政府
2007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