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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坊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张政发[2007]21号      日期:2007-07-17

各村村委会:

    为促进我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农发[2006]75号)和《北京市房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房政办发[2006]  号),制定本实施意见,请各村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镇农业户口,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各类人员。

   二、时间安排

   从7月中旬开始至8月20日为宣传阶段,从8月21日至9月底为农村养老保险缴费阶段,9月底为材料归档阶段。 

   三、保险费缴纳

    保险费缴纳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共同负担。

   (一)缴费方式原则上应按年缴纳,也可趸缴(即一次性缴费)。

   (二)缴费标准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缴费标准随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三)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再缴费,其缴费标准按中断后的实际年龄对应的缴费标准缴纳。

   (四)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要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不高于调整的本市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测算的保险费缴纳。

   (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按照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测算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数额达不到当年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在领取前一次性补足保险费。

   四、养老金给付

   (一)养老金一般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直至身故。

   (二)养老金领取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相应的领取系数确定,且领取标准不低于缴费当期按测算表测算的标准。

   (三)养老金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参保人员在到期领取年度内,应及时办理养老金领取申报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其养老金启领时间和领取标准以逾期申报的时间和逾期计算的领取标准为准。

   (五)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六)超过缴费年龄,集体和个人具有缴费能力,男超过60周岁、女55周岁的农业户口人员也可参加本保险,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女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女54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缴费;超过60周岁的男、女人员,按照男59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缴费。超龄缴费人员的补贴,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超过缴费年龄的人员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附:各村农村养老保险名额分配表

 

张坊镇人民政府

2007年7月16日

 

 ·各村农村养老保险名额分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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