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单位文件» 房山区质监局» 北京市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煤炭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煤炭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房质监发[2006]14号      日期:2006-11-09

区各煤炭使用、型煤加工单位:

今冬供暖期将至,煤炭购销、存贮进入高峰。加强煤炭质量监管,确保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空气质量,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每个煤炭使用、型煤加工单位面临的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事关“绿色奥运”的目标能否圆满实现,市、区两级政府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计划能否得到落实,各有关单位、法人及负责人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辖区内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要带头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现就加强对辖区内煤炭质量监管,保证煤炭质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型煤加工单位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各型煤加工单位要主动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切实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煤炭产品质量。在煤炭生产加工中自觉做到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煤炭产品;不生产和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煤炭产品;不生产和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煤炭产品。

二、煤炭使用单位必须严把进货质量关。用煤单位要把好进煤质量关,严格手续,按章办事。与供煤方签订供货合同前要验明对方是否具有煤炭经营资质,并在合同中注明其所提供的煤炭质量符合北京市DB11/097-2004《低硫散煤及制品》标准(全硫≤0.5%,灰分≤13%)。供需双方在煤炭验收发生质量争议时,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三方公证检验。对煤炭质量问题,煤炭用户有权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三、严格执行煤炭检验制度。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要求,各煤炭生产加工、使用单位必须在购煤后并在此批煤使用之前按进货批次送样至法定授权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经检测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禁止使用,立即清运出场。

四、加强对承包锅炉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锅炉的产权单位是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起责任,尽到监督义务,对于承包方煤炭购进情况、使用情况要准确掌握,全程监督,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对其进行抽查检验。

五、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为确保辖区内所用煤炭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有计划地依法对辖区内所有煤炭生产加工、使用单位进行煤炭质量的检查,并安排不定期地抽查。对在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生产加工、使用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煤炭的单位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不合格煤炭实施变价收购。

  

                                                       

 

 

 

00六年十一月九日

 

 

 

 

 

 

 

 

· 房山火炬手风采
· 关于房山信息网邮件系统升级事项的通知
·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紧急通知
· 房山区市政交通一卡通购卡、充值、退卡点
 
关于我们 | 隐私保护 | 添加收藏
Copyright 2007 Beijing Fangshan All Rights Reserved.
房山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北京市房山区信息中心设计制作
京ICP备05007183号
webmaster@bjf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