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和谐村,根据《房山区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房财预[2005]79号),建立基层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包含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和农村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为加强我镇农村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级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指导意见,房山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助标准;按照村的经济实力,集体经济一般村每年补助8万元,集体经济薄弱村每年补助13万元,特困村每年补助15万元。 第三条 各村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依据统筹规划、项目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使用资金。 第四条 农村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和土地确权后的公益事业发展经费不足问题,重点用于农民饮水安全、村级道路硬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污染治理、旧村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农村个人水电费、生活费、救济费及村干部工资等福利性支出,也不得用于购买小轿车、移动电话、办公装修等公用性支出,更不得用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会议费、购置费等消费支出。 第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依据我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村民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重点支出项目,报镇经济管理科和财政所备案,优先安排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条 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报帐制原则,实行村帐镇记,即:村级组织确定的公益项目完工结算时,经镇经济管理科对该公益项目验收合格,上报镇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各村填写拨款申请书并持相关票据到经济管理科办理手续,镇财政所下拨资金,经济管理科负责审核监督。 第八条 各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各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各村要确保该项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村级组织开展公益事业,严格资金使用管理,镇财政所随时检查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健全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将财务公开作为民主理财的重点,加强对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定期向村民公开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镇经济管理科定期向财政所报送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镇财政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滞留、挪用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周口店镇政府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