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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店镇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周政发[2006]60号   周口店镇   日期:2006-01-01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根据《房山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房财预[2005]80号),建立基层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包含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与农村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级财政对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指导意见,房山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标准:按照社区居委会规模大小,2000户以下的每年补助8万元,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户补助40元。
  第三条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根据镇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安排资金。
  第四条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美化绿化和综合整治、社区治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法律宣传与服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
  第五条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非社区公益事业,更不得用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会议费、购置费等消费性支出。
  第六条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依据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社区居民意见确定重点支出项目,报镇社会事务管理科和零户统管办公室备案,优先安排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条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报帐制原则,由镇零户统管办公室记帐,即:社区确定的公益事业项目完工结算时,由镇社会事务管理科验收合格,报镇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领拨资金并上报相关票据。
  第八条  各社区居委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各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各社区居委会要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支持社区组织开展公益事业,严格资金使用管理。镇零户统管办公室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健全完善社区民主理财制度,将财务公开作为民主理财的重点,加强对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开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社区居委会定期向镇社会事务管理科、零户统管办公室报送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零户统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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