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及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同样赋予了统计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统计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由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并结合管理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幅度内进行判断、选择后,作出授予性行政行为与不利性行政行为的权利。在自由裁量的润滑作用下,统计管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冲突得到及时高效的解决,弥补了统计法的滞后性,统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被拓宽。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目前,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修定了《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京统发[2005 ]104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早在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作为北京市地方性规章的控制与规范全市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标准。在北京市统计法律体系中对于合理性原则有了具体操作统一标准,在全市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现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北京市市、区县统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有了新的统一标准,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更加规范。
(一)自由裁量的尺度全市统一
为了更好地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统一自由裁量的尺度,统一裁判标准,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制定自由裁量的尺度较科学
统计法的实施不仅要体现公正公平,还要体现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的尺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统计法治的合理性。《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利用差错率相对数和绝对数的有效的结合,保障了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
(三)加强了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有利于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加强层级监督主要是通过上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检查和案卷评审,监督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发现和解决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当相对人要求开听证会时,提前向社会公告开听证会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有利于相对人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四)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
建立错案追究制度是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要求,它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对内部监督。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也就是通过追究执法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责任,以警示执法者,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使执法成为双刃剑,执法者在挥剑指向违法者的同时,也要勤修自己的法律知识,提升个人素养。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自由裁量幅度不平衡。其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不同区县、不同时期办的同一性质案件处罚尺度不同。另一方面,同一件案件中,处罚告之罚款金额与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前后不统一,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质疑,法律的权威受到裁量幅度的挑战。
2、违法责任追究不统一。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法规中,决定统计法律责任的情节,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人时,作为决定统计法律责任轻重或者免于处理根据的各种情况,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实践中处罚力度应采取则轻则重的方法处罚不同性质,不同主观过错的案件,以达到真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相区分的效果。但是在每年的区县执法案件评审时会发现,同一性质的违法案件,在同一辖区范围内,时间不同,办案人员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责任追究的方式往往不按情节,造成同案不同罚,公平公正受到严重质疑。
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一是坚持依法办事,规范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框架中、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幅度内进行;二是坚持合理行政,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过罚相当的精神、教育先行的精神,坚决克服利益至上的倾向,坚决防止以罚代管的现象,把教育做在前,把服务融入管理中;三是坚持公开行政,把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置于阳光下,做到规范内容公开、具体案件裁量公开、执法结果公开,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特别是管理对象的监督;四是坚持配套推进,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审核制度,以及重大案件集体会办等相关制度,形成有力有效的执行机制。
总之,我们要通过建立积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统计执法的合理性,树立统计部门执法新形象。
(张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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