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5日,房山区史家营乡北京市大村涧煤矿发生一起事故,死亡两人,该矿负责人对事故隐瞒不报,非法擅自处理,后经群众举报查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大村涧煤矿依法予以关闭的函》(京安监函[2007]201号)的要求,区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大村涧煤矿(+738水平井、+742水平井、+818水平井、+906水平井、+954水平井、+1054水平井)予以关闭。
特此公告
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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