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工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2009 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山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布点根据市和区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采取“先登记、先审查、先批准”,以临时销售为主,长期销售为辅的原则。 二、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单位选择销售点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和区政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且符合安全条件; 2、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3、零售场所相对独立,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4、良乡地区城区、城关地区采用专店经营,其他地区可以在外搭临时棚销售,提供房屋产权单位(个人)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房屋租赁证明,无产权(使用)的销售地点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临时占地使用证明; 5、未被安监、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列入烟花爆竹黑名单的单位。 三、凡申请烟花爆竹销售布点的单位及个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有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的提供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临时占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到区安监局危化科(208室)进行申请。 四、申请时间: 2008年10月15日––10月31日 五、区安监局将对登记销售点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经审查,符合销售布点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销售许可申报材料上报区安监局,不符合销售布点条件的将不予批准。区安监局将审查结果在房山区信息网和区安监局公示栏进行公示。 咨询电话: 89360829 特此通告
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 00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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