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公安分局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情况汇报
区政府法制办:
根据通知要求,我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所执行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一)房山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依据清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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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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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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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 |
1999、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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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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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58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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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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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年09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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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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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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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民警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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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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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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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 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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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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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4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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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0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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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条例 |
国务院 |
1992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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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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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
国务院 |
1993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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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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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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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
国务院 |
1999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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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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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1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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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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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征兵工作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2001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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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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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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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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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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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
2002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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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12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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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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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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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政务院 |
1951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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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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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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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部发布 |
1958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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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
国务院转发、
公安部发布 |
198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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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
公安部制定,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 |
1983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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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公安部关于印发爆炸物品名称的通知 |
公安部 |
1984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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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公安部 |
1987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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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公安部 |
1990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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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
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
199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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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 |
公安部 |
1993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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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
公安部 |
1994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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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暂住证申领办法 |
公安部 |
1995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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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公安部 |
199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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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公安部 |
1997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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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 |
1998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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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2002年8月28日重新发布) |
1998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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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
公安部 |
1999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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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公安部 |
1999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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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1999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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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
公安部 |
2001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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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 |
公安部 |
2003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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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
公安部 |
2004 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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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典当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公安部 |
200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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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公安部 |
2005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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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公安部 |
2005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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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
公安部 |
2005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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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
公安部 |
20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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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烟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
公安部发布 |
200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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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新闻出版署 |
1993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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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规定实施细则》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2000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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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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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
中编委 |
2003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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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法、最高检 |
200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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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市人大常委会 |
1989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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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 |
1997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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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
市人大常委会 |
200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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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01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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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市人大常委会 |
2003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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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 |
2005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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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
20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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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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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办公厅 |
198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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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
市政府 |
1987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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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
市政府 |
1990年1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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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 |
市政府制定,市公安局发布 |
1991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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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1995年6月13日发布
1997年12月31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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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1995年6月13日发布
1997年12月31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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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
市政府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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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正) |
市政府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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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关于进一步发展北京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
市政府 |
1998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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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
市政府 |
200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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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
市政府 |
2003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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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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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0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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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关于明确本市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
京编办 |
200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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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印发关于人民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公治字(92)339号文件 |
市公安局 |
1992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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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
市公安局 |
1998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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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北京市公安局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强制收治规定》 |
市公安局 |
2001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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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
市文化局 |
200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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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部 |
2004年1月1日 |
(二)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 条
5、《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6、《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7、《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8、《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9、《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13条
10、《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第3条
11、《北京市公安局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强制收治规定》第3条
12、《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第5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9、《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20、《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9条
21、《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五条
22、《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
2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
2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条
25、《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26、《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27、《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三条
28、《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5、7、10、11、13、18、19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6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3、4章
32、《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21条
3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3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3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也称为当场处罚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行政处罚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调查(包括对案件的受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认为受理的案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三)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一般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执行。
四、房山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共199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扰乱单位秩序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破坏选举秩序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法行为名称: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强行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违规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寻衅滋事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按规定报告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公众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强迫劳动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侵入住宅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搜查身体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一)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威胁人身安全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侮辱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诽谤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诬告陷害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侵犯隐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殴打他人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故意伤害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猥亵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十、违法行为名称:虐待
(一)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遗弃
(一)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强迫交易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盗窃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诈骗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哄抢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抢夺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敲诈勒索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故意损毁财物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违法行为名称: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六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阻碍执行职务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六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六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招摇撞骗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六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六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六十七、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六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六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十、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七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七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七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七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七十九、违法行为名称: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八十、违法行为名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八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提供虚假证言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八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谎报案情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八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八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八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八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偷开机动车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八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八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破坏、污损坟墓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九十、违法行为名称: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九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违法停放尸体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九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卖淫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嫖娼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拉客招嫖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七、违法行为名称:传播淫秽信息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组织淫秽表演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百、违法行为名称:进行淫秽表演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百零一、违法行为名称:参与聚众淫乱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百零二、违法行为名称: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百零三、违法行为名称:为赌博提供条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四、违法行为名称:赌博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五、违法行为名称: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零六、违法行为名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七、违法行为名称: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八、违法行为名称: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九、违法行为名称: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一)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一百一十、违法行为名称: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一)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一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一百一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未经登记、年检养犬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一百一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一百一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在禁遛区遛犬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一百一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
一百一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违规携犬)乘坐电梯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一百一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违规)携犬出户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一百一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一百一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限期整顿、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违法行为名称: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提供有偿陪侍、异性按摩(头部、足底按摩以及市残联批准的盲人按摩除外)
(一)处罚种类:罚款、限期改正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可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张贴、悬挂或者设置格调低下、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图片或者装饰物
(一)处罚种类:限期整改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一百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未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未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未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设有内锁装置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有偿陪侍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三十、违法行为名称: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百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六款:“违反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百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收当不得收当财物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验证登记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 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情况不报告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 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承修和回收车辆不按规定如实登记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承修机动车时,须查验送修车辆的行车执照、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 以及送修人的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 并按公安机关的要求作准确登记。登记簿要定期送当地公安机关检查。
一百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赃车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百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承接车辆改色、改型、更换车架和发动机等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机多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未经批准,不得为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改变外观特征。
一百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承接更改车辆发动机、车架号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机多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严禁涂改或重制发动机号、车架号。严禁调换车辆号牌、行车执照等。
一百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印刷违禁出版物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二)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41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4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2)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3)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违法行为名称:无照经营、私刻公章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二)法律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7条“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1)假借他人名义者。
(2)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3)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4)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2、《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经营刻字业,须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刻字业经营者)停业、转业、迁移经营地址、变更经营项目,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向原批准机关备案。”
3、《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6条、对无照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制作工具和非法所得;对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不履行验证登记、违规销售禁售物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52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登记旅客信息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9条4款“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6条3款、第9条4款
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并发给旅客住宿证明。登记材料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满3年后,交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主管公安机关。
4.违反第六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条第(八)至(十)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百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开办旅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十五条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4条、第9条1款
“第四条开办旅馆,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安全许可证。
对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予以取缔。
第九条违反本细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第15条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8条、第9条5款
“第八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如实向公安人员反映情况,协助工作。发现旅客违反本细则和管理制度的,应予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或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和行迹可疑的人员,应立即向旅馆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旅馆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违反本细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3.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百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建立健全门卫、值班、情况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6条2款、第9条4款;“ 第六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门卫、值班、情况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六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条第(八)至(十)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百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未建立旅客会客验证登记制度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6条4款、第9条4款;“ 第六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建立旅客会客验证登记制度;在客房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3时。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六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条第(八)至(十)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百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建立值班巡逻制度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6条5款、第9条4款;“ 第六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服务台昼夜有人值班;客房区不设服务台的楼层,昼夜有人值班巡查。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六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条第(八)至(十)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百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未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制度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6条6款、第9条4款;“ 第六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设置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保险箱、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当面验清,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公共区域内临时存放团体旅客的行李应加盖行李罩,并有人看守。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六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条第(八)至(十)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百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私自增设床位。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6条7款、第9条4款;“ 第六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客房床柜,应保证室内行走方便,不得自行增设床位。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六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7条、第18条;“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第十八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剧毒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七款“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库房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一百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七款“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库房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一百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七款“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库房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一百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八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一百五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生产单位未采取必要的剧毒化学品保安措施。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八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一百五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生产单位发生剧毒化学品案件、事故后不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八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一百五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经营单位不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单位基本情况。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九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一百五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经营单位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销售情况。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九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一百五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经营单位发生剧毒化学品案件、事故后不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九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一百六十、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的”
一百六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邮寄或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
一百六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无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一百六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骗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
一百六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
一百六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返还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一百六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未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和不再使用的购买凭证交回公安机关。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款“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一百六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作废、保留并交回公安机关。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四款“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一百六十八、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警告、没收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41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六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违规携带、燃放、存放烟花爆竹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一百七十、违法行为名称: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屡教不改
(一)处罚种类:吊销证件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百七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情节轻微的;
2.《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2)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3)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4)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5)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七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回收赃车
(一)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3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七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一百七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一百七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一百七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一百七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一百七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百七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2)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一百八十、违法行为名称: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2)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3)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4)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5)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一百八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八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1)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2)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3)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4)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5)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6)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8)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9)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一百八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一百八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流动人口违反户籍管理规定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处罚依据:
1、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1项的规定,对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1项的规定,对外地来京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六、违法行为名称:雇用、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及个人违反户籍管理规定
(一)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5项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的,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对向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2项的规定,对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物品
(二)法律依据:
1、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1项的规定,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
2、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4项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3、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3项的规定,对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8项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不加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5、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5项的规定,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依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3项的规定,对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2、依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少于4平方米或者设置上下床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和拒绝交纳罚款
(一)处罚种类:增加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被处罚人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2、依据其他法规规章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百九十、违法行为名称: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7项的规定,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九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一百九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一百九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一百九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得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一百九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得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一百九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一)处罚种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1款
一百九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假报户口的
(一)处罚种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2款
一百九四八、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一)处罚种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3款
一百九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一)处罚种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4款
房山分局
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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