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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公路分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
公路分局      日期:2006-08-18

房山公路分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埋设管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三、危及公路安全进行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四、铁轮车、履带车擅自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五、超限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六、损害、移动公路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七、损害路面或试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害公路未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十、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建筑或埋设管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房山公路分局行政处罚程序

 

  一、凡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路政案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路政管理人员在承办路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政府96(15)号令《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路政局规定的程序及权限,处理路政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行政处罚。

  (二)路政巡视中发现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由路政员签发《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或侵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案件可按简易程序处理。

  简易程序处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即(简易程序)

  路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路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路政执法人员做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统一编号的路政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场做出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公路管理部门及其路政管理执法人员依照规定做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缴纳罚款地点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公路管理部门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路政执法人员根据其违法情节,按照权限填写《立案报告书》报路政大队队长审查签字认可后,交路政执法人员承办。

  二、立案后承办人员应立即开始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全面、客观、公正。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书和现场笔录。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不少于两人;

  2、出示执法证件;

  3、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之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询问笔录》,《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核阅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4、对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5、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路政管理鉴定意见》;

  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鉴定;

  (2)、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没收;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前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就地封存。但在就地保存可能防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封存。

  三、路政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公路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做出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可以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程度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上级行政领导审查。

  四、上级行政领导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进行审查签字批准后,交承办人员承办。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的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由案件调查人员在《在交通行政执法路政听证案件上报表》报送听证组织部门。

  听证程序: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根据案件调查人员报送的《交通行政执法路政听证案件上报表》组织听证。

  1、公路管理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接到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并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部门负责人决定。

  4、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名单;

  (2)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者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阅读、修改《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持正常的听证秩序。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途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7)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会结束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听证会报告书》交行政机关。

  (二)案件调查完毕后,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路政管理机构的初步意见及上级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批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本程序不需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

  (2)、已经审批或者经过听证的案件按照审批或听证的意见做出处罚决定;

  (3)、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4)、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5)、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6)、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还应由本部门主要领导组织案件调查人员、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后做出处理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下列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路政管理执法文书,由受送达人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4)直接送达路政管理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公路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收件上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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