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操作程序
一、违法违章处理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违章登记
税收征管各环节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时,应首先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登记。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处理"或"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处理" 或"申报征收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处理"进入本功能模块。
(二)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违法违章行为登记后,对其中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点击“责令限改”按钮,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对拟做出处罚建议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处理" 或"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处理" 或"申报征收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处理"进入本功能模块。
(四)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处理"或"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处理" 或"申报征收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处理"进入本功能模块。
(五)作出简易行政处罚决定
对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需要进行罚款处理的,应制作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处理处罚决定移送执行
对简易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移送执行操作,移送到执行环节。
(七)制作送达回证
执行人员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需要执行的违法违章处理文书后,应先制作送达回证。在CTAIS系统工作平台上按顺序点击"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送达回证制作" 或"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理-送达回证制作" 或"申报征收违法违章处理-送达回证制作"进入本模块。
(八)送达回证销号
违法违章处理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纳税人,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时,纳税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拒签的应注明拒签理由和见证人。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方式和时间。文书送达后,执行人员应在CTAIS中进行销号操作,表明文书已送达被执行人。
二、违法违章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违法违章案件登记与立案
1.违法违章登记
税收征管各环节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应适用一般程序时,应首先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登记。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一般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处理"进入本功能模块。操作步骤同简易处理程序。
2、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违法违章行为登记后,对其中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点击“责令限改”按钮,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立案
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一般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处理"进入本功能模块。
(二)税务所权限违法违章案件操作步骤
1.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00元以下税务所权限)
违法违章案件经过立案处理后,就进入调查阶段,调查阶段应主要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制作
违法违章案件调查完成后,税收征管各环节调查人员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将案卷材料及《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流转审批。
(2)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请审批流转
进入下一岗位(税务所所长岗)"违法违章文书审批-违章文书审批" 功能模块"文书审批",操作人员应首先通过"审批信息查阅"审查案件资料。
所长在"审批意见"对话框下选择意见,"所长岗"依权限对2,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终审。
2.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对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章案件,《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所长审批后税务所处罚岗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金额,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加盖公章后,应按一般执行的程序交执行部门送达纳税人。
3.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一般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陈述申辩处理"进入本功能模块。
选择"纳税人放弃权利标志",可直接制作决定性文书;纳税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则按金额审批《陈述申辩笔录》或提起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笔录》提请审批程序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流转审批程序。经过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应按一般执行的程序交执行部门送达纳税人。
4.做出处罚决定
(1)税务违法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一般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入本功能模块。
5.案件移送执行
税务所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两类文书,进行移送执行的操作到执行部门执行。
6.制作送达回证
执行人员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需要执行的违法违章处理文书后,应先制作送达回证。
7. 送达回证销号
违法违章处理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纳税人,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时,纳税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拒签的应注明拒签理由和见证人。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方式和时间。文书送达后,执行人员应在CTIAS中进行销号操作,表明文书已送达被执行人。
(三)税务机关权限违法违章案件操作步骤
1、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00元以上税务机关权限的)
违法违章案件经过立案处理后,就进入调查阶段,调查阶段应主要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制作
违法违章案件调查完成后,税收征管各环节调查人员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将案卷材料及《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流转审批。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一般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违法违章调查报告处理"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
(2)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请审批流转
进入下一岗位(税务所所长岗)"违法违章文书审批-违章文书审批" 功能模块"文书审批"页审批:
所长在"审批意见"对话框下选择意见,经法规科处罚管理岗、法规科科长岗、局长岗审批终审。
2、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对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章案件,《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局长审批后税务所处罚岗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金额,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加盖公章后,应按一般执行的程序交执行部门送达纳税人。
3、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一般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陈述申辩处理"进入本功能模块。
纳税人放弃权利,可直接制作决定性文书;纳税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则按金额经局长审批《陈述申辩笔录》或提起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笔录》提请审批程序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流转审批程序。经过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应按一般执行的程序交执行部门送达纳税人。
4、作出处罚决定
(1)税务违法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违法违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入本功能模块。
5、案件移送执行
税务所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两类文书,进行移送执行到达执行部门执行。
6.制作送达回证
执行人员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需要执行的违法违章处理文书后,应先制作送达回证。
7. 送达回证销号
违法违章处理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纳税人,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时,纳税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拒签的应注明拒签理由和见证人。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方式和时间。文书送达后,执行人员应在CTIAS中进行销号操作,表明文书已送达被执行人。
(四)税务机关权限违法违章听证案件操作步骤
1、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税务机关听证权限的)
违法违章案件经过立案处理后,就进入调查阶段,调查阶段应主要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制作
违法违章案件调查完成后,税收征管各环节调查人员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将案卷材料及《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流转审批。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一般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违法违章调查报告处理"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
(2)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请审批流转
进入下一岗位(税务所所长岗)"违法违章文书审批-违章文书审批" 功能模块"文书审批"页审批:
所长在"审批意见"对话框下选择意见,经法规科处罚管理岗、法规科科长岗、局长岗审批终审。
2、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对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章案件,《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局长审批后税务所处罚岗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金额,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加盖公章后,应按一般执行的程序交执行部门送达纳税人。
3、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一般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陈述申辩处理"进入本功能模块。
4、移送案件审查
如果纳税人提出听证,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一般违法违章处理-违法违章-移送审查处理"进入本功能模块。
5、违法违章案件审查
法规科行政处罚岗人员在CTAIS系统中进行以下的操作:
(1)违法案件审查登记
法规科行政处罚岗人员在CTAIS工作平台中点击"行政处罚-违法案件审查登记"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
(2)听证处理
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组织听证,未经听证的,不得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可以申请迟长期限,如其理由充分,税务机关应当准许受理。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符合规定的,审查人员应在CTAIS中对听证申请进行登记,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申请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听证举行时,应当作好《听证笔录》,并将笔录录入到CTAIS系统中。
①听证申请处理
当纳税人在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时,法规科用本模块录入《听证申请》;超过期限提出的,系统拒绝录入用纸介质文书办理不予受理程序。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处理"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
②听证通知处理
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行政处罚-听证通知处理"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提请审批程序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流转审批程序。
听证通知书应按一般执行的程序送达纳税人。
③听证笔录处理
听证记录员将听证过程所记录的《听证笔录》在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审核无误并签名(盖章)后,送审理环节审查,然后录入《听证笔录》。
(3)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案件审查完成后,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经流转审批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调查环节移送的全部案卷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提请审批程序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流转审批程序。
(4)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行政处罚管理岗人员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入本功能模块。
(5)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法规科行政处罚管理岗操作人员在CTAIS工作平台中按顺序点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进入本功能模块。
(6)案件移送执行
法规科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两类文书,进行移送执行到达执行部门执行。
6.制作送达回证
执行人员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需要执行的违法违章处理文书后,应先制作送达回证。在CTAIS系统工作平台上按顺序点击"一般执行-送达回证制作"进入本模块。
7. 送达回证销号
违法违章处理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纳税人,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时,纳税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拒签的应注明拒签理由和见证人。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方式和时间。文书送达后,执行人员应在CTIAS中进行销号操作,表明文书已送达被执行人。
北京市房山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一、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偷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法行为名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抗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 用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参加一般纳税人年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发[1998]156号) 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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