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共671项)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四、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七、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八、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九、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十一、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法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十九、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或者对内河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主管机关可给予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
三、罚款。”
二十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三、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四、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十六、使用失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十七、使用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十八、使用变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十九、使用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十、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十一、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非法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非法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
1、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三十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十八、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十九、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四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运输有关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货物运输有关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二、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四十三、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四十三、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四十四、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四十五、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十六、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招揽旅客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十七、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四十八、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四十九、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五十、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五十一、使用失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五十二、使用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五十三、使用变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五十四、使用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五十五、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五十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七、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八、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九、货运站经营者非法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十三、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十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六十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六十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八、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九、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七十、使用失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七十一、使用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七十二、使用变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七十三、使用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七十四、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七十五、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八、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九、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十、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八十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八十二、使用失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八十三、使用伪造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八十四、使用变造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八十五、使用被注销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八十六、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八十七、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八十八、使用失效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八十九、使用伪造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九十、使用变造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九十一、使用被注销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九十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九十三、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十四、客运经营者非法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十五、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十六、客运站经营者非法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十七、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九十八、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九十九、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一百、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一、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一百零三、加班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一百零四、顶班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一百零五、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一百零六、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一百零七、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一百零八、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一百零九、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一百一十、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一百一十一、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百一十二、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百一十三、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四、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五、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一十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一十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一十九、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百二十、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一百二十一、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一百二十二、客运站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一百二十三、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百二十四、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一百二十五、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一百二十六、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一百二十七、使用无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一百二十八、使用伪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一百二十九、使用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一百三十、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一百三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三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三十五、接受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百三十六、接受非法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百三十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三十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三十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四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四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四十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一百四十三、使用失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一百四十四、使用伪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一百四十五、使用变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一百四十六、使用被注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一百四十七、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一百四十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一百四十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五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五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一百五十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一百五十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五、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一百五十六、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一百五十七、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一百五十八、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一百五十九、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一百六十、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一百六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百六十二、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一百六十三、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一百六十四、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一百六十五、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一百六十六、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一百六十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一百六十八、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一百六十九、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一百七十、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一百七十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一百七十二、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一百七十三、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中途逐客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 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一百七十四、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滞站揽客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一百七十五、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一百七十六、擅自关闭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一百七十七、擅自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一百七十八、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一百七十九、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一百八十、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设置摊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一百八十一、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堆放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一百八十二、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一百八十三、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悬挂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一百八十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搭设管线、电(光)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一百八十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站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一百八十六、迁移、拆除站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一百八十七、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百八十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一百八十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一百九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保证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一百九十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一百九十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一百九十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四、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一百九十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一百九十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九、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百零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二百零二、个人或者单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百零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百零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二百零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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