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共19项)
一、擅自收购烟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处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七、超越经营、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八、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了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九、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十、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十一、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行,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企业购买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第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十四、在海关监管区经营免税卷烟、雪茄烟未标注专门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十五、拍卖企业未对烟草专卖品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卖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十六、拍卖企业擅自拍卖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卖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十七、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十八、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未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房山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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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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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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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7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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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1998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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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1998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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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1998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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