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
序号 |
依 据 名 称 |
制 定、发 布 机 关 |
生 效 时 间 |
|
1 |
《律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02年1月1日 |
|
2 |
《法律援助条例》 |
国务院 |
03年9月1日 |
|
3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04年7月1日 |
|
4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00年3月31日 |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00年3月31日 |
二、种类和程序
一、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
一、执法事项
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二、涉及岗位
立案岗位(基层科工作人员)、调查岗位(基层科工作人员)、复审岗位(基层科科长或主管局长)、审定岗位(区司法局局长或主管局长)、送达岗位(基层科工作人员)
二、工作规程
(一)立案
1、 立案的条件
基层科工作人员接到当事人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行业纪律行为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以司法局名义予以立案。
2、本岗位责任人:基层科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本岗位责任人应以房山区司法局的名义统一办理受理手续,并在受理后三日内报主管局长。
4、办理时限:即时
(二)调查
1、调查的条件
区司法局基层科对各自受理的案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指定专人全面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
2、本岗位责任人:基层科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区司法局基层科对受理的案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指定专人全面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应当告知被投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可以要求投诉人补充证据,可以组织双方参加的质证会。调查结束后依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基层科经过调查,认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及时向区司法局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4、办理时限:区司法局基层科受理的案件应尽快组织力量调查;区司法局对于基层科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报经区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查时限可适当延长。
(三)复审
1、复审的条件
经调查完毕,拟给予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2、本岗位责任人:基层科科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基层科科长对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审核,听取案件承办人员的案情汇报,作出复审决定。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1、审定的条件
基层科科长复审后同意给予行政处罚的,报法制科核实后,由区司法局局长或主管局长对案件进行审定,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本岗位责任人:区司法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案件调查结果,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定,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工作标准
对下列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1)对于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2)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3)对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4)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处罚的情形。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送达
1、送达的条件
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2、本岗位责任人:区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基层科工作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执行文件及时送交受处罚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
对于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在向受处罚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告知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项上缴指定银行。
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决定的,在向受处罚法律服务工作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并告知其所属的法律服务所。
对法律服务所作出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决定的,在向受处罚的法律服务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收缴该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印章、财务帐簿等。
4、办理时限: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补发、变更
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补发、变更(行政许可)。
依据: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时限:14个工作日。
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补发、变更应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拥护宪法,遵守纪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司法所鉴定合格:
6、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
标准: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告知,填写《行政许可受理事项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补法、变更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的材料以《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相对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意见的,在《行政许可受理事项登记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提交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受理事项登记表》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补发、变更登记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说明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相对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受理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职能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以书面形式做出准予补发、变更执业登记或不准予补发、变更执业登记的决定。通知相对人领取。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由区司法局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将相对人的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告之,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相对人。
工作结束后,将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区法律援助中心行政给付
一、执法事项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行政给付)。
二、涉及岗位
受理岗位(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定岗位(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送达岗位(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三、工作规程
1、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受理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填写审批流程表。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即时将需补充的材料、要求、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定
审定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审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岗位及职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同意援助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援助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退受理人员。
审定期限:3个工作日。
3、送达
岗位及职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同意援助的,填写《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予援助的案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填写《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公证律师管理科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一、执法事项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罚)
二、涉及岗位
立案岗位(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调查岗位(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审定岗位(房山区司法局局长或主管局长)、送达岗位(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工作规程
(一)立案
1、立案的条件
对于涉及本辖区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我局予以立案。
2、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本岗位责任人应以房山区司法局的名义统一办理受理手续,并在受理后三日内报主管局长。
4、办理时限:即时
(二)调查
1、调查的条件
我局对受理的案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指定专人全面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
2、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全面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应当告知被投诉的人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可以要求投诉人补充证据,可以组织双方参加的质证会。调查结束后依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对于调查完毕的案件,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建议。
4、办理时限:六十个工作日,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报经市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查时限可适当延长。
(三)审定
1、审定的条件
经调查核实后,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同意给予行政处罚的,报法制科审核后,由司法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对案件进行审定,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本岗位责任人:司法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案件调查结果,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定,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工作标准
对下列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1)对于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2)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3)对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4)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处罚的情形。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送达
1、送达的条件
对于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2、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应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
对于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在向受处罚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告知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项上缴指定银行。
4、办理时限: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裁决
一、执法事项
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裁决的(行政裁决)。
二、涉及岗位
受理岗位(法制科工作人员)、审核岗位(法制科科长)、审定岗位(主管局长)、送达岗位(法制科工作人员)。
三、工作规程
1、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受理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岗位职责及权限:法制科工作人员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审核
审核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审核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岗位及职责:法制科科长
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上报主管局长。
审核期限:2个工作日。
3、审定
审定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审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岗位及职责:主管副局长
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4、送达
岗位及职责:法制科工作人员
制发裁定文书并归档,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时限:2个工作日
六、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登记
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行政许可)。
依据: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时限:14个工作日。
程序:
二、 受理
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
1、拥护宪法,遵守纪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司法所鉴定合格:
6、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标准: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告知,填写《行政许可受理事项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的材料以《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相对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意见的,在《行政许可受理事项登记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提交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受理事项登记表》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登记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说明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相对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受理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职能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以书面形式做出准予执业登记或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通知相对人领取。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由区司法局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将相对人的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告之,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相对人。
工作结束后,将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