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事局行政处罚(共一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二、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产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违反规定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求职应聘人员收费的,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招聘单位聘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聘用的人员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程序
1.立案。填写《北京市人才市场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处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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