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商务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
一、区商务局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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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依据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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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盐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51号令 |
199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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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国务院163号令 |
1994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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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食盐专营办法》 |
国务院197号令 |
1996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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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
市政府第7号令 |
199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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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
国务院238号令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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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国务院 |
2004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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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2004年第19号 |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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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05年第25号 |
200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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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内贸易部第4号发布 |
199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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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 |
市政府第31号 |
19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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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
市政府2000年第65号 |
200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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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市政府第117号令 |
200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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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内贸易局局长
令第1号 |
1998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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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商务局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责令改正;
3、取缔;
4、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5、没收非法所得;
6、没收非法财物;
7、罚款。
三、区商务局行政处罚程序
1、行政处罚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业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各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的名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须立案查处的,由区商务局局长或主管局长决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须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对证物作出处理决定的,除(一)外,须经商务局法制科审核后,按下列权限批准:
(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案件,由执法组负责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不含5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0000
元以下(不含10000元)罚款以及责令限期改正和物证登记保存的,由主管局长决定;
(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取消经营资格、强制执行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经商务局局长批准。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相对人后,相对人提出申请,或者执法人员认为应当给予减、缓、免缴罚款的,须经区商务局主管局长批准;超过1000元的,须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先行登记保存、没收的鲜活物品,应在24小时或保质期内予以处理,所得价款与证物一并依法处理。
2、商业法规监督检查办案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商业法规规定、规章等制定商业法规监督检查办案程序。
1、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持合法的执法检查证件,
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2、向当事人出示检查证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发现被检查对象有重大违法行为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局长审批。对一般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予以处罚。
4、对初步查明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及有关法律文书。
5、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向主管局长汇报案情和处理意见。
6、超越处理权限规定的案件,由商务局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
定。
7、向被处罚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重大违法案件,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向被处罚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9、按照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求,由商务局组织召开听证会。
10、根据听证会情况,商务局行政案件审查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最终的处罚决定。
11、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办案负责人配合商务局领导应复、应诉,并按上级复议决定或法院的裁决,维持或更正原处罚决定。
3、检查处罚违法行为的程序及规定
(一)案件审理程序
检查审理违法案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程序。
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指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还必须向当事人开据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同时在2日内向本机关备案。
4、检查人员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般程序:
(1)企业、组织、个人到商务局举报违法行为的;
(2)接到企业、组织、个人书面举报材料的;
(3)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
2、立案后,指定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它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
4、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提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期。
7、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主管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9、实施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
1、商务局作出的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3、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处,听证公开举行;
5、听证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可以提出证据;
6、听证主持人依法组织听证,并于听证结束后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下列情况可由执法检查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四)行政复议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3、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
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5、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回避;
(2)陈述和申辩;
(3)听证;
(4)行政复议;
(5)行政诉讼;
(6)行政赔偿。
2、当事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事实;
(2)提供证据;
(3)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
4、生猪屠宰、盐业一般程序案件工作步骤及文书使用
(一)、现场检查(文书 使 用):
1、出示检查证、勘验证;
2、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3、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要求:写明违法事实及结论,交当事人或现场见证人签字后归档)。
(二)、现场调查(文书 使 用):
1、制作调查笔录(要求:查清被检查人主体身份,核实基本违法事实);
2、制作询问通知书(要求:需注明携带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证、照以及相关材料);
3、制作询问证人笔录(要求:详细记录能证实违法事实的证言)。
(三)强制措施(文书 使 用):
1、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要求:通知书一联交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收执,二联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后收回。清单一式二联,圆珠笔复写,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后,一联归档,二联交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收执)。
2、补写先行登记保存请示,由行政机关一把手签批,批准日期为做出决定的同一时间。
3、制作委托保管物品书及委托保管物品清单(要求:委托书一联交保管单位,二联由保管单位签字后归档。清单一式二联,圆珠笔复写,一联归档,二联交保管单位收执)。
(四)案件处理(文书 使 用):
1、立案(填写立案呈批表及立案决定书);
2、呈请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填写案件请示);
3、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及处理财物清单(要求:处理决定一联交当事人收执,二联由当事人签字后归档。清单一式两联,圆珠笔复写,当事人签字后一联归档,二联交当事人收执);
4、制作委托保管物品处理通知书及委托保管物品处理清单(要求:通知书一联交保管单位,二联由保管单位签字后归档;清单一式二联,圆珠笔复写,保管单位签字后,一联归档,二联交保管单位收执);
5、制作询问当事人笔录(要求:对当事人交代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围绕违法的四个要件,全面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
6、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求:案件事实准确,引用法规正确,叙述条理清楚);
7、制作告知书(要求:依据案件将要作出的处罚凡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其它制作处罚告知书,送达时要填写送达回证);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违法事实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正确,缴纳罚款途径明白,复议、诉讼权利交代);
9、制作缴纳罚款五联单;
10、制作结案报告。
(五)、移送:
1、呈请移送,制作案件请示(要求: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法规正确);
2、将案卷移送部分复印加盖印章,制作案件移送函送达被移送单位,送达回证签收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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