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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依据 种类 程序
来源:市政管委      日期:2006-08-21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2、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3、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第十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8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34号令发布)。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罚:

  1、未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第十一条规定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采取统一的除四害措施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三项。

      三、行政处罚的办理程序。

  (一)立案阶段。

  1、立案标准:发现应予行政处罚违反《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立案办理总时限:7个工作日

  2、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接到违反《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违法行为举报的,爱卫办主任和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执法人员根据爱卫办主任提出的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主任。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主管主任审定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

  同意爱卫办主任处理意见的,做出审定决定,填写立案审批表,不同意爱卫办主任处理意见的,与爱卫办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做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立案审批表,转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调查取证阶段。

  1、调查取证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调查取证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爱卫办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主管主任批准立案调查的,爱卫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违反《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填写证据清单。

  (2)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执法人员与爱卫办主任协商后,由执法人员拟订案件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爱卫办主任。

  (3)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记录在案,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爱卫办主任与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执法人员根据爱卫办主任提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主任。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主管主任审定爱卫办主任的处理意见。

  同意爱卫办主任处理意见的,做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执法人员。

  不同意爱卫办主任处理意见的,与爱卫办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做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主任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根据主管主任的审定决定制发提取证据物品书、物品清单,取得送达回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由执法人员根据爱卫办主任的处理意见填写证物处理审批表,报主管主任批准后,执法人员制发物品处理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的3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决定阶段。

  1、审查决定标准: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审查决定办理总时限:5个工作日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主管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

  (1)爱卫办主任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情况和拟订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2)认为执法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齐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主任。

  (3)认为执法人员尚未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不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不当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退回执法人员补充办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主管主任审定爱卫办主任的处理意见。

  同意爱卫办主任审核意见的,做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执法人员。

  不同意爱卫办主任审核意见的,与爱卫办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做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执行阶段。

  1、主管主任批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送达执行。

  (1)执法人员根据主管主任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2)执法人员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将其交付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有罚款处罚且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1)执法人员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处罚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爱卫办主任。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爱卫办主任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主任。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主任。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主任审定爱卫办主任的处理意见。

  同意爱卫办主任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执法人员。

  不同意爱卫办主任审核意见的,与爱卫办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主任批准采取加处罚款处罚的,执法人员根据主管主任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主任。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爱卫办主任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主任。

  不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主任。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主任审定爱卫办主任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爱卫办主任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执法人员。

  不同意爱卫办主任审核意见的,与爱卫办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主任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送人民法院。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4、主管主任批准对违法行为给予其他处理的送达执行。

  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根据主管主任的审定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

  (1)执法人员认为行政处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撰写结案报告,填写审批表,报爱卫办主任。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爱卫办主任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主任。

  不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主任。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主任审定爱卫办主任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爱卫办主任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执法人员。

  不同意爱卫办主任审核意见的,与爱卫办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主任批准结案的,执法人员把调查处理本案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移交档案员保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主管主任不批准结案的,执法人员继续进行本案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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