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2006年10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卢国懿同志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