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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卢国懿同志任职的通知
房政发〔2006〕47号      日期:2006-11-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2006年10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卢国懿同志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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