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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转正阶段互联审批的通知
(房政发〔2004〕67号)      日期:2004-01-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理顺审批环节,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实现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三项制度与全程办事代理制有机结合,完善多部门互联审批,区政府决定,本区非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转正阶段实行互联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阶段
  (一)区发改委会同区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部门统一制定初审表,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区发改委在区投资服务大厅设立互联审批全程办事代理窗口,对建设单位立项申请受理登记。
  1.因限制不可受理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2.材料不齐全的,当即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调整;
  3.超越区审批权限的项目(规模以上),当面告知申请人。
  (三)区审批权限内初审后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向区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审批部门开具抄告单及征求意见函。由申请人持抄告单向驻区投资服务大厅窗口相关审批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四)区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审批部门收到区发改委开具的抄告单和征求意见函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1.对能够受理的项目,各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发改委明确回执和函复;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向区发改委提出现场踏勘的书面建议。
  (1)每周三、周五下午为联合踏勘现场工作日,由区发改委安排项目踏勘具体时间,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做好接待和项目情况汇报准备工作;
  (2)参加现场踏勘的部门须委派业务精通的工作人员,现场给予建设单位明确答复,并告知此项工作办理时限;
  (3)踏勘结果由区发改委起草现场踏勘纪要;
  (4)各部门须按时出视现场踏勘,无故不参加的视为同意建设;
  (5)参加现场踏勘的人员不得在办事单位用餐。
  2.对不能在区权限内受理的项目,各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执答复区发改委。
  (五)区发改委凭相关部门的回执及函复办理手续。
  1.具备立项条件的项目,进入全程办事代理程序,区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2.需由上级相关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区相关职能部门转告区发改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上报。需建设单位直接上报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工作。依据审批程序及要件,报批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催复。
  (六)立项审批后,由区发改委负责通知建设单位申办下一环节手续。
  二、转正阶段
  (一)建设单位依据区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到区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持转正申请及规划意见书到区投资服务大厅窗口办理转为正式年度计划。区发改委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转正申请及规划意见书等相关附件,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北京市房山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转为正式项目通知单”。
  (三)建设单位持区发改委出具的“北京市房山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转为正式项目通知单”到区规划、市政、建设、消防等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附件:《受理抄告单存查》、《非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受理抄告单》、《非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受理回执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项目 互联审批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320份




  附件:
                       受理抄告单存查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经初审抄告给贵局,请将受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回执。

年 月 日
…………………………………………………………………………

              非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受理抄告单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经初审并抄告贵局,请将受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回执。
  
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 月 日
………………………………………………………………………
              非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受理回执单
区发改委:
________________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受理情况如下:
  1、贵委征求意见函收悉,随回执附回函,请查收。
  2、此项属市审批项目,请投资人(代表)到我局办理向市申报手续。
  3、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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