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推进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残发〔2007〕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印发推进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推进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