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区政府第3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房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