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区市政管委关于《房山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